被告人杨某具有履行能力,却拒绝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经拘留后仍拒不履行。10月12日,镇平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原告徐某与被告杨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镇平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某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93705.27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多次寻找,被执行人杨某躲避不见。执行人员找到杨某时,杨某态度恶劣,既不履行义务亦不报告财产, 执行人员依法对其实施拘留措施。拘留期满后,被执行人仍然不履行义务。经执行人员调查,查得杨某夫妇二人长期经营馍店生意,且有其他财产收入。2016年2月4日,被执行人迫于将被判刑的压力,与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同日履行完毕。
2016年10月12日,镇平县人民法院对杨某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杨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经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这起镇平县人民法院首例“拒执罪”案件具有典型代表意义,法院的判决彰显了对“拒执罪”打击力度的决心与信心。一直以来,执行问题都是法院工作中的重点难题,当事人往往认为“欠款不还,见官无罪”,并不认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违法的事。本案被执行人杨某虽长期经营馍店,具有一定收入,但她认为自己没有余钱来支付赔偿,因此能拖就拖、能躲就躲,不愿意支付赔偿、履行义务,这也反映了大部分“老赖”的想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施行,将民事行为与刑事行为衔接起来,打击了部分被执行人的躲避行为,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从根本上解决了执行难问题,执行人员在多次执行无效果后,运用这一法律武器,往往可收到奇效,当拒执罪的运用成为常态之后,执行工作将不再被动,法律的尊严也将重新树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