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缺乏家长监护,工程缺乏安全保障措施。本来是一项惠民的村容村貌治理工程,结果却导致了一个孩子的生命走到了尽头。镇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案件做出了判决:判令被告镇平县贾宋镇某村民委员会、镇平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齐某某195523.4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李某某、齐某某系李某甲(男,生于2006年5月20日)的父母。2015年10月15日被告贾宋镇某村委会与被告镇平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镇平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某某村一事一议村容村貌治理工程,该工程位于某某村的文化广场。被告镇平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修建的公共厕所位于该广场的西北部,该厕所为砖混结构,至本案事故发生前,该厕所已经浇顶,但未粉刷。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2015年12月16日下午,李乙乙以该厕所北墙对着自己家的大门为由与其女婿凌某某一起雇佣李丙丙的挖掘机将该厕所推到。残留墙体及水泥块在原地未进行清理。被告贾宋镇某村委会与被告镇平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得知厕所被推到后未对现场进行清理和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2015年12月20日11时40分左右,李某甲在广场玩耍时,厕所的残留墙体倒塌砸到李某甲头部致使李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3月份,李乙乙、凌某某因犯故意损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生命健康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某、齐某某作为死者李某甲的近亲属,在李某甲死亡后即享有请求侵权人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他人拆除的厕所的建设单位被告某村委和施工单位被告某建设公司对厕所倒塌后残留的墙体及水泥块未及时清理,亦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造成安全隐患,致使本案事故的发生,应当对李某甲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李某甲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外出玩耍时应当由其监护人进行看护保障安全,李某甲进入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玩耍时,二原告作为监护人未及时予以制止,对造成本案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当减轻二被告的责任。综合本案中原、被告的过错程度,二被告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限二被告赔偿原告李某某、齐某某195523.4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这个案件留给我们诸多警醒与思考,做父母的应当履行好监护人的职责,给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提供保障;作为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该时刻保证工程的安全建设,做好监管职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工程的顺利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