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系同村邻居,李某甲饲养的大黄狗丢失,经过多方寻找,怀疑被同村邻居李某乙所偷,于是李某甲前往李某乙处讨要,但是李某乙拒不承认。原告李某甲将被告李某乙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乙返还大黄狗一只。
2016年2月傍晚,原告李某甲饲养的大黄狗丢失,怀疑被被告李某乙偷走,于是前往李某乙家讨要,李某乙拒不承认偷了狗。李某甲当即向镇平县公安局彭营派出所报案,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双方进行调解,李某甲称其饲养的狗有3年狗龄,李某乙辩称其饲养的狗有8年狗龄,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调解。
法院受理后,在原、被告都在场的情况下,邀请有一定识别狗龄的权威人士现场进行鉴定,认定这只狗狗龄在3年内。据此,原告李某甲要求被告李某乙返还大黄狗。承办法官认为,即使这只大黄狗有3年狗龄,也不能认定这只狗就是原告所丢失的那条大黄狗。随后,承办法官邀请当地有一定威望的村干部、人民调解员、派出所干警再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经过多方努力,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此案的丁法官也对村民进行了普法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