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一己私欲 均不愿抚养小孩

发布时间:2016-05-11 09:53:55


    原告于某向镇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杜某离婚,婚生男孩随杜某生活,杜某表示如果法院判决离婚的话,男方不同意抚养小孩。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于某与被告杜某离婚;原、被告婚生男孩随被告杜某生活,原告于某自2016年起于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被告小孩抚养费人民币2900元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

    审理查明:于某与杜某于2003年10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6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6月21日生育一男孩。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2011年5月原、被告再次生气后,原告独自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2015年4月原告以感情不和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该判决生效后,原、被告仍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诉称: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请法院依法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杜某辩称如果法院判决离婚的话,不同意抚养小孩。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四年,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分居后,男孩一直随被告生活,故小孩随被告生活为宜。原告于某自2016年起于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被告小孩抚养费人民币2900元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官说法: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法官经常遇到双方争夺小孩抚养权的情况,像这种双方都不同意抚养小孩的情况极其少见,为了慎重起见,承办法官对双方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一直不见成效。随后承办法官与小孩进行了交流,小孩表示在父母分居的这几年里,一直随杜某生活,生活费都是由杜某支付的。基于这一点,法院最后判决小孩随杜某生活。在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像这种只为了自己以后少麻烦,而争相不要小孩的情况极其少见,以后在处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希望各方都多为小孩考虑考虑,切实保护小孩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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