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法院判处首例超载乘客入刑案件

发布时间:2015-12-17 10:26:06


    12月16日,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被告人宋某因客车严重超员,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这是自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该院判处的首例驾驶员因客车超载乘客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

    2015年11月1日中午,宋某驾驶豫R366**号客车行驶至镇平县新南环路与玉神路交叉口处时,因驾驶客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被巡逻民警当场查扣。经检查:宋某驾驶公路客运性质客车,核定载客人数17人,实际载客人数31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宋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作了修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要处拘役,并处罚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主审该案的镇平法院刑庭法官马喜德介绍,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之前,交警部门对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违法行为只能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而《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犯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l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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