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法院建议设立人民陪审员后续培训机制

  发布时间:2009-10-23 08:25:51


 
   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2004年8月2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该决定第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素质”。
   但笔者在基层调研中发现,基层人民法院普遍对陪审员任命前进行了系统培训,但任命后,却很少对陪审员再进行培训,虽然人们一般不会苛刻地要求陪审员象审判员一样,具有雄厚的专业知识,但培训的缺乏,知识的断层,使得陪审员在接触案件,尤其是在审理新型案件时不敢独自发言表态,陪审员参加陪审过程出现只陪而不审的尴尬局面,这与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衷大相迳庭。
   镇平县法院经分析认为,上述问题的产生可能存在如下原因:一是对陪审员进行培训,如何培训缺乏明确的制度,具体操作困难。二是培训需要巨额费用。需要政府财政支出,与政府财政部门沟通协调,需要一定的周期,客观上也造成一定程度的培训滞后。三是一般陪审员都有自己的职业,培训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一般陪审员所在单位为避免影响本单位工作进展,都不情愿让本单位职工进行职务外培训,从而不可避免影响部分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进程。
   为提升陪审员素质,解决上述问题,镇平法院建议应有各级人大牵头,各部门尤其由财政部门参与,各部门共同制定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的实施细则,规定具体的培训方式、培训内容、以及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的协助义务等,以便在对人民陪审员培训中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