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失和互堵出路 法院判决排除妨害

发布时间:2015-03-23 09:30:46


    原告王某和被告赵某某夫妇原是同村近邻,最近却因矛盾纠纷堵塞对方出路,最终双方对簿公堂。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某夫妇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判决被告赵某某夫妇拆除障碍物。

    原告王某的房屋在被告赵某某老宅地南边,被告老宅地西边是案外人杨某某的宅地。原告房屋西边系历史形成的南北出路,现向南无法通行,该出路西边有被告赵某某等人修建的红薯窖。原告王某在建房时将房屋建到了出路的东边,并在靠原告房屋西边的出路上修建约东西1.24米、南北1.5米的粪池一个,该粪池用水泥板加盖。现被告认为原告的粪池破坏了出路,用石板将出路堵塞,仅留下供行人走路的空隙。原、被告为此发生纠纷,经村委调解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作为邻居,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现原告向南无法从被被告堵塞的历史道路出行,只有向北出行。由于该出路被被告堵塞,致使原告无法正常出行。被告的行为妨害了原告的通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堵塞在出路上石板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的原告先破坏出路、将粪池修建在出路上影响自己出行并要求原告拆除粪池的主张,因未提出反诉,故该主张本院不予处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请求,因无证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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