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吞赔偿款 法院判返还

发布时间:2015-01-06 09:26:24


    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一女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保险公司和车主赔偿其家属111.3万元,该女子家属因赔偿金的分配问题闹上法庭。镇平县法院审结这起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刁某支付原告冯某、韩某42.1万元。

    2013年10月14日,刁某妻子在浙江某地的一场交通事故中死亡。事故发生后,经当地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及肇事车主赔偿共计111.3万元。该赔偿款经法院执行完毕后,2014年8月3日,刁某与岳父母冯某、韩某达成分配协议,冯某、韩某分得赔偿款中的42.1万元。2014年8月4日,刁某又与冯某、韩某签订委托书,冯某、韩某委托刁某代为领取赔偿款。然而,刁某领到赔偿款后,未支付冯某、韩某应得的份额,冯某、韩某无奈,将刁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本案中,冯某、韩某委托刁某代为领取女儿因交通事故死亡获得的赔偿款,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刁某在领取赔偿款后应当及时支付冯某、韩某应得的份额,但刁某拒不支付,构成违约。因双方已对赔偿款的分配达成协议,故刁某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向冯某、韩某支付,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线索提供 李世顺 张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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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2015年01月05日《南阳日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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