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信堵大门被判拆除

发布时间:2014-12-18 11:17:11


    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镇平县法院审结一起相邻通行纠纷案,判决被告吴某拆除堆放在原告刘某房屋门口的砖跺。

    刘某与吴某是对门邻居,2013年4月,刘某在自己的老宅上扒旧建新。2014年3月,吴某认为刘某家新建的大门东边的墙柱正好对着自家的大门中间,认为对自己家不吉利,遂在刘某家墙柱对应处砌建砖墙,刘某予以阻拦,双方发生纠纷。经别人多次调节,吴某未能建成砖墙,但砖跺仍堆放在刘某大门口,影响了刘某家的通行。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原告刘某的房屋建成后,被告吴某在原告的门前砌建砖墙的行为妨碍了原告的正常通行,被告吴某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线索提供 李世顺 郭云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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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4年12月15日第A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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