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心中不忿 冲动伤人须赔偿

发布时间:2014-12-08 09:41:16


    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某同在一个村子居住,谈过恋爱,后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分手后杨某某对此事一直耿耿于怀。2014年8月10日杨某某酒后到王某家门前对王某进行辱骂,二人对骂后,杨某某对王某进行殴打,致使王某头部、腰部受伤。2014年8月11日杨某某因此被镇平县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杨某某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造成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不能正确处理与原告之间的纠纷,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故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告致伤原告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限被告杨林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8291.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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