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某甲夜间驾驶车辆造成致二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郭某甲弃车逃逸,并授意其侄儿郭某乙替其顶罪。郭某乙明知郭某甲的行为是犯罪而为其顶罪并到镇平县交警大队作假证包庇。后二人迫于各种压力双双到公安机关自首。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郭某甲交通肇事、郭某乙包庇一案。
2014年3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甲驾驶京KX0829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沿镇平县建设大道自西向东行至中国石油加油站附近时,因驾驶机动车未靠道路右侧通行,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按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与步行的王某甲、王某乙相撞,造成二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郭某甲弃车逃逸,并授意其侄郭某乙替其顶罪。郭某乙明知叔父郭某甲是犯罪行为而为其顶罪,到镇平县交警大队作假证包庇。经事故责任分析认定:郭某甲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二被告人与二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王某甲亲属460000元,赔偿被害人王某乙亲属370000元,取得二被害方谅解。
被告人郭某乙于2014年3月2日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郭某甲于2014年3月8日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郭某乙明知是犯罪行为而主动投案为其作虚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甲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二被告人与被害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方损失,取得了被害方谅解。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镇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决被告人郭某乙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汽车越来越多的进入普通家庭,滚滚车流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威胁,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大大增加了,国家也通过立法加大了对酒驾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但是许多人法制观念淡薄,肇事后仍想方设法逃避责任的追究和法律的制裁。交通肇事“顶包”案开始频繁出现,这种违法行为严重干扰了事故处理的公平性,给司法机关处理事故案件带来很多干扰。这就要求公安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严格把关,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防止顶包现象的发生。司机上路须严格遵守道路安全法,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案,主动参与抢救,等候交警部门的处理,切勿心存侥幸,找人“顶包”,最终以身试法害了自己也害了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