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柳泉铺法庭的法官来到柳泉铺镇青山村,巡回审理一起涉及一名10岁小女孩的监护权纠纷案件。
2004年9月22日,原告张展夫妇的二女儿出生,孩子刚满月,张展夫妇就将她送到张展的姑姑张平家寄养。小女孩渐渐长大到了入学年龄,却还没有进行户口登记。张平夫妇为了让孩子上学,让她随张平丈夫梁奇的姓,取名梁小玉,并上报了户口。张展夫妇偶尔到张平家看望孩子。今年年初,张展夫妇想把梁小玉接回自己家里抚养,就来到张平家接孩子,张平夫妇表示:如果孩子愿意随你们回家,就把她接走;如果孩子不愿意走,我们还继续抚养她。梁小玉却坚决不同意跟随张展夫妇走,仍要留在张平家生活。张展夫妇为了要回梁小玉,将张平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原告夫妇对梁小玉享有监护权,被告张平夫妇停止侵权,将梁小玉交给原告。
天气比较炎热,室外温度达到30多度,法官们来到青山村,在一棵大树的树荫下布置了一个简单的巡回法庭,许多群众前来旁听。上午10点20分,法庭宣布开庭。原告申请三名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供了电话录音。被告一直辩称,并未阻止原告带走孩子,只要孩子愿意跟他们走,现在就可以带走,但孩子始终不愿意走,原告夫妇不经常来看孩子,孩子对他们没有感情,这是孩子不愿走的原因。
原、被告双方最后陈述后,法庭主持调解。为了小女孩的健康成长,法官劝导双方,希望双方能够达成一个和解意见,但原告坚决不同意调解。最终,法庭当庭宣判,因原告夫妇对梁小玉享有法定监护权,梁小玉应由原告夫妇抚养,但由于梁小玉从小随被告张平夫妇生活,与张平夫妇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其明确表示不愿随张展夫妇生活,仍与张平夫妇共同生活,而原告又无充分证据证实被告阻止梁小玉随原告生活,判决:原告张展夫妇对梁小玉享有监护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旁听的群众纷纷表示,小孩从小随张平夫妇生活,与他们建立了感情,张展夫妇现在突然强制将她接走,对孩子是一种伤害,张展夫妇应当经常来看看孩子,与她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建立了感情,孩子自愿跟他们走了,再接她走,这样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