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财有道猪肉冒充牛肉 依法判决奸商获刑伏法

发布时间:2014-03-07 09:35:14


    商贩王某某生财有道,为了快速赚钱动起了歪脑筋,低价购买猪肉在自己家中加工制熟冒充牛肉出售。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

    自2012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菜市街摆摊卖肉期间,从镇平县杨营镇付庄汇鑫肉联厂冷库低价购买猪肉后在其家中经过加工制熟冒充牛肉销售给附近居民。后王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产品中掺假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退出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故采纳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改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罚金和违法所得已缴纳,上交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肉类加工、销售活动。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的食品经营者要懂法、守法,要用自己的劳动挣取合理的利润,切莫投机取巧,以次充好。更不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要守住食品行业良心的底线。审判机关将严惩食品犯罪,广大群众要积极提供线索,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共同保卫我们的餐桌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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