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因与雇主产生纠纷,擅自将雇主的货车开走,并扣押,雇主要求赔偿扣押期间的营运损失。近日,镇平县法院审结这起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曹某赔偿原告邱某经济损失1.8万元。
邱某是从事煤炭运输、销售的个体户,雇佣曹某为司机。2013年6月1日,曹某在从事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因工资及赔偿问题发生矛盾。2013年6月25日,曹某以雇主邱某扣留其驾驶证及上岗证和拖欠其工资为由,强行将邱某停放在位于镇平县遮山镇某煤场内的豫R428**号半挂车开走。同年7月5日,邱某将驾驶证及上岗证返还曹某,曹某将豫R428**号半挂车返还邱某。经新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豫R428**号半挂车被开走期间的损失为1.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曹某将原告邱某的车辆开走,造成邱某的货车无法营运,经价格部门鉴定,开走期间的损失为1.8万元,被告曹某理应赔偿。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