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的少年没有驾驶摩托车的资格,车主却擅自让其帮忙把摩托车骑回家,路上出了车祸,车主与少年均承担责任。近日,镇平县法院审结这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闵某各项费用的20%,即9593元。
张某有一辆三轮摩托车在镇平县贾宋镇某摩托车维修店修理。2013年2月5日,维修店通知张某到店里将修好的摩托车骑走。因张某家离维修店较远,张某便骑着自己的两轮摩托车,让13岁的邻居闵某帮忙一起去维修店将车骑回来。二人到维修店后,张某让闵某独自骑着两轮摩托车回家,而自己骑着三轮摩托车去街上进货。闵某在回家的路上,被另一辆摩托车撞倒昏迷,肇事车逃逸。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闵某的伤情为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明知闵某为未成年人,不具有驾驶资格,却让其独自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张某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对闵某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闵某已满12周岁,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和后果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擅自驾驶他人摩托车,是造成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应当减轻闵某的赔偿责任。综合分析双方的过错程度,闵某自行承担损失的80%,张某承担20%。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