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未上班又未解除合同,单位该不该支付抚恤金

发布时间:2013-11-08 10:08:26


    单位效益不好,职工离职,但双方没有办理解除劳务关系相关手续。职工意外身亡,单位是否该支付家属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

    案情:

    1989年12月,党某开始在镇平县某局工作。1995年,因单位效益不好,党某离职,自谋职业,该局未与党某办理解除劳务关系相关手续。2009年12月29日,党某委托其亲属向该局交纳养老保险金3216元。2011年7月15日,党某在新疆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经有关部门处理,肇事方赔偿党某的亲属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车损费等共计31.1万元。2011年9月22日,党某之妻万某向镇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非因工死亡待遇劳动仲裁。2012年11月6日,镇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镇平县某局一次性支付万某丧葬费5000元、一次性抚恤金1660元,为党某的母亲马某和儿子党某某办理遗属生活补助手续。该局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

    评析:

    法院审理认为,党某从1989年12月开始到镇平县某局工作,双方即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案中,党某在1995年离职时,镇平县某局与党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手续。2009年12月29日,镇平县某局仍收取党某交纳的养老保险。因此,镇平县某局与党某的劳务关系并未解除。

    《社会保险法》第17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费补助金和抚恤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确定非因工死亡的职工其直系亲属的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侵权责任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是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享有的两种独立的请求权,在获得侵权责任赔偿后,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仍可请求工伤保险赔偿。本案中,党某近亲属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仍有权基于劳动关系向用工单位镇平县某局主张非因工死亡待遇,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依据相关规定,镇平县某局应当支付党某的妻子万某、儿子党某某、母亲马某一次性抚恤金1660元,每月支付党某某、马某遗属生活补助费各240元,支付到党某某年满18周岁、马某失去享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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