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一起涉执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镇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09年11月依法裁定异地扣押被执行人王某所有的挖掘机一台。当法院派执行人员到现场执行挖掘机时,案外人郭某带人强行阻拦法院执行,并称执行人王某欠其有款,已将该挖掘机留置租赁给其使用抵账。经执行人员当场劝阻并做大量思想工作无效,使执行暂时停止,法院指定申请人李某负责看管挖掘机。之后,案外人郭某对王某的欠款纠纷提起诉讼,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案外人于2010年11月私自将法院扣押中的挖掘机转移隐藏,法院立即将案件移送镇平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讯问过程中,案外人郭某两次明确承认该挖掘机是其本人转移隐藏,但拒不交出。公安机关以郭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于2011年4月12日将其抓获归案,刑拘后取保候审,现正在按司法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是发生在执行过程中的一起典型的犯罪案例。案外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转移隐藏法院执行中扣押的挖掘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至于郭某与王某的经济纠纷,应当通过法律程序另案解决,若郭某胜诉,可依法申请对该挖掘机参与财产分配,而不应该私自转移隐藏法院扣押的挖掘机且拒不交出,致使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