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刑事交通肇事案件呈现出大幅度上升趋势,加之酒驾醉驾、无证及驾照不符的惩处力度的不断加大,交通肇事“顶包现象”也在新闻报道中屡见不鲜,犯罪苗头日趋上涨。这种现象严重地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通过调研,笔者发现导致发生“顶包案”的主要原因有三:
一是公职人员保留公职。现行法律规定了判处过刑罚的人员将被开除公职,因此公职人员交通肇事可能构成犯罪的,为了保住自己的“铁饭碗”,就会积极寻求他人顶罪。而部分“顶包者”基于亲情或者友情,在得知亲友肇事后,讲“义气”,带着侥幸心理“牺牲”自己。
二是骗取保险金。这种情况多出现于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本身是有保险的,但是由于肇事驾驶人的原因,例如存在没有驾驶证、肇事驾驶人处于饮酒或者吸食毒品期间等有可能引起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形,因此,肇事驾驶人便找人顶替,以达到骗取保险的目的。
三是顶包成本变低。酒驾入刑以前,大部分顶包案件多是以一个人顶替另一个人承担刑事责任,顶包的成本较高。但酒驾入刑后,顶包者基本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加之部分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单纯认为只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就不会被收监,因此以不饮酒者顶替肇事的饮酒者渐呈多发态势。
针对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以防范:一要认真研读卷宗,从细节中找出真相办案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必须认真研读卷宗,审视所有与案件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不放过任何一处蛛丝马迹。同时还要围绕指控罪名,结合证据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合乎情理,通过查微析疑,查明真相。绝不能因案微而不析疑,因案小而放松警惕。二要严厉打击“顶包”现象,增加违法犯罪成本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对发生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肇事者,应当以“交通肇事后逃逸”论处。笔者认为,有顶包情节的肇事人与一般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肇事人相比,情节更恶劣,手段更卑劣,在量刑上当然也应当酌情考虑其性质的严重性。法官要在全面衡量证据和把握案情的基础上,把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刑事政策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加大违法犯罪成本实现对顶包行为的从严从快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