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房屋引发纠纷 亲戚反目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3-05-21 10:06:10


王丰琴、韩海朋本是亲戚,因交换房屋引发纠纷,进而诉至法院。1月18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占有物返还纠纷案,确认被告韩海朋与原告王丰琴、韩海朋之间的房屋交换协议有效,原告王丰琴协助被告韩海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驳回原告王丰琴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丰琴与杨念生(已去逝)系夫妻关系,原告王丰琴是被告韩海朋的舅母。2006年,被告韩海朋将其位于小店村四组的住宅改建为独家院房屋两套。该处住宅,2002年12月,以韩全德名义(被告韩海朋父亲)在镇平县房管局补办有房权证。2006年秋,原告王丰琴丈夫杨念生与被告韩海朋协商,将原告王丰琴夫妇所有的位于镇平县西关涅阳路中段南侧(三联村136号)的门面房两间与被告韩海朋位于小店村四组的独家院房屋1套进行交换。2006年农历正月底,原告王丰琴夫妇搬至交换了的小店村四组独家院房屋内,2007年农历2月份,被告韩海朋搬至交换了的涅阳路中段南侧门面房内。原告王丰琴夫妇搬家前,将门面房出租给李娟、刘小柯夫妇,租期为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租赁未到期时,李娟、刘小柯夫妇又将该门面房转租给刘平科。租赁到期后,刘平科又从被告韩海朋处继续租赁该门面房,该门面房现由被告何新伟从被告韩海朋处租赁至今。原告王丰琴夫妇的门面房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现在被告韩海朋处。被告韩海朋将其房权证大本交给另一独家院买主李霞。2008年1月22日,被告韩海朋夫妇以原告王丰琴名义在镇平县农业银行涅阳区支行存款5万元。2009年3月,被告韩海朋将门面房由原来的二层改造为三层半。原告王丰琴丈夫杨念生于2011年7月1日去世。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丰琴、杨念生夫妇通过杨念生于2006年秋与被告韩海朋协商换房。协商后,原告夫妇于2006年底搬至被告韩海朋所建的独家院内,被告韩海朋于2007年初搬至原告夫妇门面房内。双方交换房屋后,被告韩海朋对该门面房一直出租并收取租金至今,原告夫妇并未提出异议。原告王丰琴夫妇的门面房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现在被告韩海朋处。2008年1月22日,被告韩某某夫妇以原告王丰琴名义在镇平县农业银行涅阳区支行存款5万元。2009年3月,被告韩海朋将门面房由原来的二层改造为三层半。原告王丰琴也认可“是杨念生和被告韩海朋协商换房的,换之后,房子换给韩海朋了,不知他出租没有,想着他要出租”,并于2010年底知道被告韩海朋将门面房改建加层。上述客观事实以及被告韩海朋提交的证人出庭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原告王丰琴夫妇与被告韩海朋之间交换房屋所有权,并由被告韩海朋补给原告王丰琴夫妇差价款10万元,双方交换房权证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事实,双方之间是交换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原告王丰琴夫妇和被告韩海朋,双方既是买受人,又是出卖人。故被告韩海朋反诉确认被告与原告之间的房屋交换协议有效,依法判令原告协助被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称2007年底原告夫妇一块到银行去存的钱,但是与司法鉴定结论明显矛盾,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诉称2010年底知道被告韩海朋改造加层后,杨念生去找过他,不让他接。但是,杨念生于2011年7月1日去世。原告未举出其杨年生去世前曾提出有效异议的证据,故原告诉称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诉称双方之间是交换居住。但是原告诉称与本案的房屋交换、出租、被告以原告王丰琴名义存款、改造等客观事实相矛盾,原告也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诉称,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