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骑电动车撞到路上减速带,受到伤害,责任应该由谁负担?镇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处被告刘某支付原告张某各项费用共计33126.7元;驳回原告张某要求被告镇平县石佛寺镇马一店村民委员会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2012年8月4日上午,被告刘某在石佛寺镇马一店村南头的桥北边进村的路上修减速带,并在减速带边上放有木棍。同日晚8时许原告张某从石佛寺镇骑电动车回家时,在被告刘某修的减速带处摔伤,立即被其家属送往镇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8月6日转院,在南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8月28日出院。原告分别花医疗费2203.61元和9793.85元,支付检查费572元,购药支付2979.70元。经鉴定:原告头部受伤构成九级伤残。支付鉴定费900元。原告因受伤住院支付交通费546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刘某在马一店村桥北边修减速带,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原告张某骑电动车经过时摔伤,被告刘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某未满十六周岁骑电动车有注意安全的义务,原告张某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被告刘某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石佛寺镇马一店村委并非被告刘某修减速带的管理人,故被告石佛寺镇马一店村委不承担责任。据此,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