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敲诈勒索案

  发布时间:2009-07-14 11:12:15


 

 

要点提示

本案中被告人李浩为索取财物而将被害人王志刚之子骗至网吧上网,后打电话给王志刚并以带走其子相威胁,迫使王向其提供的银行帐户上打钱。被告人李浩的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例索引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2008)镇刑初字第156号(2008613日)

案情

公诉机关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浩,男,19891021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镇平县石佛寺镇仝堂村。因涉嫌绑架犯罪于2008123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21日被镇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008122下午,被告人李浩以进城接人为由,将石佛寺镇单营村小学五年级学生王涛(生于1997727)骗至镇平县城,并让其上网玩电脑,李浩则背着王涛向其家人打电话索要现金30000元,并威胁其家人如果不给钱就把王涛带走。后王涛父亲将现金30000元存入李浩提供的帐户。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08124将部分赃款28900元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亲属。

另查,200856日,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精神损失费3000元,误工费400元,并退回剩余赃款1100元。被害人亲属王志刚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审判

河南省镇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等方法强行索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绑架罪名,经查,被告人李浩实施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民的财产权利,绑架罪所应具备的“劫持人质”的特征在本案中亦不明显。事实上王涛的人身自由也未被剥夺,被告人李浩所实施的行为不足以对被害人形成实际的控制,尚未达到绑架犯罪所应达到的严重程度,主观上也没有对被害人实施进一步加害的故意,以敲诈勒索罪对其定罪处罚比绑架罪更为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被告人李浩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浩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对其作案用手机一部(诺基亚直板机)予以没收。

评析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共形成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浩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本案在形式上看虽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但通过对绑架罪的犯罪构成的仔细分析可知,本案中被害人李浩的行为与该罪的规定还是有出入的。

绑架罪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挟持他人或使他人处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之下,以实施杀害、伤害或其他侵犯被绑架人的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发出威胁、迫使后者交付赎金或者满足行为人其他非法要求的犯罪行为。

1、从绑架罪的客观方面看,绑架罪在客观方面常常分为两个步骤:一是对他人进行绑架或使用其他行为使其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之下;二是向关心、爱护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提出非法要求。可见绑架罪要求必须将被害人的身体置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方能构成犯罪。本案中,被告人李浩只是将被害人的儿子带到网吧,让其上网,并未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任何措施,王涛在网吧自愿上网的状态也不能说是处于被告人的控制之下,由于被告人李浩并未采取任何暴力、胁迫或其他非暴力手段逼迫其上网,充其量只能算是在被告人的掌控之中,这与绑架罪的犯罪构成的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不符的。

2、从绑架罪的客体上看

绑架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对被害人财产权利的侵犯仅仅是其一种形式或概括犯罪目的的一种表现。本案中,被告人李浩诱骗王涛到网吧上网,并未限制其人身自由,称不上侵犯了其人身权利,因此说,本案从所侵害的法益上分析也不符合绑架罪的特征。

3、从被害人的认定上考量

认定本案被告人不构成绑架罪的另一个简单方法,就是对本案中被害人的正确确定。本案中,被告人李浩将王涛(须强调的是王涛并非《刑法》第239条规定的“婴幼儿”的情形)诱骗至网吧让其上网,并未侵犯其任何刑法上的权益,被告人仅仅是想通过此敲诈其父母,从而使王父“拿钱消灾”。既然没有侵害到王涛的任何刑法法益,那么就不能将王涛认定为本案的被害人。本案的被害人应为王涛之父即王志刚。既然被害人为王志刚,那么被告人李浩向被害人王志刚打电话勒索钱财,就不符合绑架罪关于被告人须向被害人外的第三人索要财物的犯罪手段。

二、本案在实质上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迫使被害人产生恐慌心理→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财产权受到损害。

本案中,被告人李浩以非法占有财务为目的,用带走被害人儿子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慌心理而不得已处分自己的财产是典型的敲诈勒索行为。据此,镇平县法院依法以敲诈勒索对被害人李浩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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