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旧房出意外 房屋主人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2-12-13 14:34:07


    本为拆旧建新,怎料出现意外,进而引发追偿纠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追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沙乙赔偿给原告沙甲6333元。

    原告沙甲与被告沙乙系同村村民。2011年12月,原告为拆旧建新,需拆除老宅基地上的三间瓦房,其中中间一间房屋为被告沙乙所有。后经被告沙乙之子沙某某说合,商议由原告找人统一拆房,被告沙乙负担1/3的拆房费用。2011年12月14日,原告找来6人开始拆房,不料,在拆房过程中竟然出现意外事故,将拆房人沙丙砸伤。后经协商,原告沙甲支付沙丙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9000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告沙乙已支付拆房费用240元。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为原、被告共同所有,沙丙受雇于原、被告并提供一定的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关系。伤者沙丙的损失应由原、被告依法承担。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应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但未采取相应的措施,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致使沙丙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原告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沙乙辩称没有委托拆房,但其已支付拆房费用240元,故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因被告只拆除房屋一间,负担拆房费用的1/3,故被告应承担损失的1/3,即19000元×1/3=6333元。原告已垫付的赔偿款有权向被告追偿,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已垫付款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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