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官,我愿意主动履行赔偿义务,请帮我联系原告转款给他。”近日,镇平县人民法院贾宋人民法庭成功化解一起因玉米收割机作业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主动联系法官履行了赔偿义务。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坚持“调解优先、判后答疑、促履促和”的工作思路,在诉讼全流程多次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帮助当事人解开思想疙瘩,促成被告在执行前主动履行了七万余元的赔偿义务,实现了案结事了。
事情源于2025年11月6日的一次玉米收割作业。驾驶员老王在驾驶玉米收割机作业时,因收割机陷入泥地,便邀请老李前来协助,老李到场协助老王后并未离开,而是在一旁观看。老王又联系其朋友驾驶另一辆收割机救援,期间,拖曳收割机的钢丝绳突然脱钩,伤及老李眼部造成损害。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责任产生分歧。老王认为,老李在危险区域停留、未及时离开,对损害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因此不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老李则认为,自己应老王邀请前来帮忙,老王的钢丝绳没有固定好,打伤了自己的眼睛,受伤后果应由老王承担。双方协商未果,老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高磊第一时间了解案情,在不误农时的情况下组织双方开展庭前调解,努力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理性协商。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法官结合事故经过、双方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判,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老王作为被牵引车辆的所有人和牵引作业的发起者,提供了自备的钢丝绳,又亲自实施了挂绳行为,其负有确保钢丝绳完好、连接牢固的根本安全义务。钢丝绳在牵引过程中脱落,直接证明了其挂绳固定不牢固的重大过失。老王完全有能力也应当预见到钢丝绳绷紧状态下脱落可能造成的严重危险,未对近在两米处的老李有效隔离,未尽到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老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常年从事农业生产的成年人,对收割机田间作业特别是陷入泥地后强力牵引这一非正常作业状态所蕴含的风险,应有基本认知。虽然前期对被告进行协助,但后续站在钢丝绳旁边近处观望,该距离远低于一般理性人在此类风险场景下应保持的安全距离,将自己置身于可预见的危险范围之内,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疏于防范的过失,该行为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合考虑本案事故发生经过、各方过错程度,酌定老王赔偿老李90%的损失。
判决作出后,承办法官看出老王仍有疑虑,未表现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的态度。为避免“案结事未了”,法官一方面耐心向老王释法明理,帮助其正确理解裁判理由和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从邻里互助、乡情乡谊的角度进行疏导,引导双方放下成见、理性看待纠纷。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老王逐渐认识到自身应承担的责任,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该案中法官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中坚持“调解贯穿始终、释法贯穿全程”的工作理念,从庭前调解、依法裁判到判后答疑、敦促履行开展全流程调解工作,不仅通过裁判明确是非、定分止争,更通过耐心答疑、释法明理,帮助当事人解开“心结”,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下一步,镇平县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积极践行“枫桥经验”,就地化解矛盾,做实判后答疑、督促履行等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基层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