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法“枫”景】石佛寺法庭:专业调解促和谐 当场履行显实效

发布时间:2026-09-09 17:53:30


    近日,镇平县人民法院石佛寺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和田玉加工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针对纠纷中出现的专业技术问题,承办法官邀请玉雕大师共同调解,给出专业意见,同时通过释法说理与耐心疏导,促成双方在互谅互让中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实现矛盾实质性化解。

    原告马某以高价购得和田玉原料,精心加工成一块“平安无事牌”后,送至被告覃某处进行抛光处理。抛光完成后交货时,马某当场查验后确认无误,将玉牌取走。离店数小时后,马某折返提出玉牌内部存在细微裂纹,要求覃某承担赔偿责任。覃某则坚持认为,交货时马某已当面查验确认,离店后无法确认该裂纹系其加工所致,请求驳回马某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和田玉内部出现裂纹的原因涉及专业工艺知识,单纯依靠庭审难以明晰责任,为妥善化解纠纷,决定邀请作为法院特邀调解员的玉雕大师参与调解。调解员就玉牌内部出现裂纹的成因进行专业分析:第一,玉牌内部出现裂纹有可能是加工时高温所致;第二,可能是和田玉内部本就有裂纹,但由于抛光前玉料系毛坯状态,从外部难以看出,抛光后原形显露。

    了解专业意见后,承办法官围绕两种可能性向双方耐心释法明理。一方面向马某说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马某在离店数小时后才提出异议,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裂纹系覃某抛光环节所致,无法排除玉料本身存在暗裂或离店期间其他因素造成影响的可能性,故其要求覃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另一方面也客观指出,覃某作为专业加工方,在交付贵重玉器时仅由客户当场目视查验,未借助专业工具进行细致检测,亦未就玉料可能存在内部暗裂的风险向马某作出必要提示,在加工服务流程的完备性上存在一定欠缺。

    在厘清法律关系与各方责任的基础上,承办法官秉持“能调则调、调解优先”的原则,引导双方互谅互让,帮助马某降低过高索赔预期,而且覃某亦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经多轮沟通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覃某虽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就其加工环节服务不周向马某表示歉意,并自愿补偿马某部分玉牌修复费用,金额按玉料价值的十分之一计算。协议达成后款项当场履行,纠纷圆满化解。

    一桩因“美玉”引发的纠纷,以“匠心”明辨是非,以“法理”温情调解。这是镇平县法院石佛寺法庭立足地方产业特色、引入专业力量参与多元纠纷调解的鲜活实践,既维护了玉石交易中的诚信准则,又减轻当事人诉累,彰显了人民法庭调解工作的实效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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