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对规则的双重漠视,让两名驾驶人同时成了事故的“伤者”与“责任人”,也让原本可以止损的意外,变成了双向索赔的法律纠纷。近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魏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相撞,致魏某某、王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王某某、魏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另查明,事故时原、被告均未佩戴安全头盔。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入院治疗,后鉴定为七级和双十级伤残。魏某某入院治疗,后鉴定为十级伤残。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魏某某提起反诉,称事故也造成自身受伤并要求王某某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人侯涛发现原告王某某住院过程中使用道路救助基金十余万元,遂通知某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原、被告驾驶的车辆均未投保交强险,对于原、被告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双方首先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分别向对方赔偿。对于原告王某某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本案中事故造成原告头部严重受伤,而原告未佩戴安全头盔这一过错,对损伤程度的扩大也产生了不利影响。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原告应对该部分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故被告的赔偿责任应予以减轻。最后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分别赔偿对方的损失,另外被告魏某某承担原告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4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车主未投保的,不仅面临罚款、扣车等行政处罚,还需自行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未履行交强险投保义务,因此对于原、被告的损失,双方均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分别向对方赔偿。但交强险的赔付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机动车一方有责,就应在限额内全额赔偿,不按责任比例划分。对于超出限额部分,才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未佩戴安全头盔,且该行为与头部损害结果扩大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则原告对损失的扩大存在过失,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