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长的职责就是管理好店内的财物,如果经不起金钱的诱惑,监守自盗是很便利的事情。11月7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0年7月10日,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在镇平县老庄镇某超市内任店长的便利,用起子撬开该超市财物柜锁,盗走现金18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还失主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