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占地补偿款 村支书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10-26 09:28:30


   10月14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被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1年7月2日,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镇平县杨营镇某村副支书兼文书、主持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将该村的公墓占地补偿款20万元挪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案发后,该款本息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补偿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数额巨大的公款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随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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