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法“枫”景】合伙经商欠货款 法官调解止纷争

发布时间:2024-10-29 14:42:33


    合伙经营可以集聚力量、共同致富,但部分当事人却对合伙期间对外所负的合同之债如何承担存在认识误区。近日,镇平县人民法院石佛寺法庭成功在庭前调解了一起因合伙人之间的矛盾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双方一致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案情简介

    被告李某某、仝某是做玉石原石生意的同行,二人时常合伙经营玉石买卖,今年年初,二被告一起来到原告李某的摊位前,约定以63万元的价格从原告处购买俄料手镯板两板。后经原告催要货款,被告仝某支付货款20万元,并与二被告协商一致剩余欠款在端午节前支付完毕。然而,佳节已过,货款未至。原告索要货款时,二被告却相互推诿、拒绝付款。无奈,李某只能诉至人民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组织调解

    承办法官姜赟受理案件后,充分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发现二被告对于所欠货款没有异议,主要矛盾在于李某某与仝某合伙期间,二人有债务纠纷,仝某要求李某某先偿还合伙内部债务,再行偿还原告的货款。在了解案件原委后,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对二被告耐心释法,并说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在内部可以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但这些约定仅在合伙人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通过承办人的悉心调解,双方最终协议,由二被告偿还原告剩余货款,并当场履行到位。合伙内部债务由两个合伙人自行协商解决,就此,该案圆满化解,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

    各合伙人合伙支出都对前景有着美好的期望,对风险预估明显不足。身为合伙人应当慎重对待合伙行为,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镇平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宗旨,依法履职,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把调解贯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始终,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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