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件的审理浅谈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09-07-01 08:31:42


案情

原告毕林章  梁荣秀

被告崔小丽

二原告系夫妻,生育五子女。被告系原告的大儿媳妇。2005月原告大儿子毕铁牛因交通事故死亡,被告与肇事方达成人身损害赔偿协议,肇事方一次性赔偿被告崔小丽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共计105000元(包含以前已支付的15000元);被告崔小丽因扣肇事方的车辆赔偿车辆损失费35000200822日被告崔小丽收到肇事方赔偿款70000元,同日被告归还肇事方面包车一辆。

审判

镇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之父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被告、被告之子女、二原告均系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即按份共有人,而被告与肇事方达成赔偿协议,将所得的赔偿金全部占有,将二原告应得的份额也予以占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二原告应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享有一定的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二原告应得份额为28142.4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二原告要求对共有财产予以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但要求以12万元来认定,返还应获得的赔偿款5万元,不符合查明的事实,故对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过高要求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被告崔小丽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二原告按份共有应获得的赔偿款28142.48元。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该笔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肇事方与被告达成的赔偿协议原告并未提出异议,此协议应为有效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该赔偿协议虽然已明确约定死亡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但该协议并未确定各种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因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计算出各种赔偿项目的具体赔偿数额与被告崔小丽的实际收到的赔偿数额相比所占的比例得出实际的数额,先将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按标准分别计算出,死亡赔偿金减去上述两项赔偿总额,余额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由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被告、被告之子女、二原告平均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同意第一种意见中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和分割意见,但认为死亡赔偿金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先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剩余部分再按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二原告、被告、被告之子女平均分割。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界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20031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它合理费用”,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司法解释摈弃了以往死亡赔偿金按受害人死亡导致其生前依法定抚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抚养丧失说,而采用了继承丧失说,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死者将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即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家庭整体收入的减少并规定20年的固定赔偿年限。因此死亡赔偿金为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家庭可以预期的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的赔偿,界定了死亡赔偿金为死者将来收入损失的损害赔偿。

二、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体

既然死亡赔偿金界定为死者将来收入损失的损害赔偿,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体。一般审判实践中是以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主体,提起赔偿请求权。加上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针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人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近亲属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同胞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就不参与继承。结合本案,二原告及被告、被告子女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是享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

三、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死亡赔偿金作为死者将来收入损失,原则上可参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既然死亡赔偿金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子女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结合本案,对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依照继承法均等的原则,二原告、被告、被告子女应当均等分配。

四、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把死亡赔偿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参照死者生前的即得收入进行分配,即得收入与将来的收入是完全不同的,夫妻婚姻关系有可能存在变数,即离婚。如果离婚后一方死亡,另一方就无权分得死亡赔偿金份额。如果把死亡赔偿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可能存在潜在的不公平。故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本案判决后,二原告及被告均未提出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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