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拘禁案,判处被告人唐某拘役三个月。
2008年6月27日零时许,被告人唐某为向张某索要赌债,指使赵某、冯某、海某、红某、铁娃(上述人员均外逃)等人驾车窜至镇平县枣园镇枣园街将张某带至某宾馆,让张某写下12万元欠条后,由冯某、赵某负责看守张某,当日上午11时许,唐某又开车将马某(另案处理),董某(已判)送至宾馆替代冯某和赵某,至到当晚20时许,张某才被公安人员解救,唐某于2008年11月11日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为讨赌债,纠集、指使非法扣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案发后,被告人能够投案自首。据此,镇平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