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玉货还赌债 数额巨大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1-06-21 08:29:03


以代卖名,骗取他人玉货,后将该玉货抵押别人,从中牟利。近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

2009123,被告人刘某窜至镇平县石佛寺镇,以代卖玉货为名,将该镇居民朱某的一件新疆和田玉籽玉“山子观音”骗走。后被告人刘某将该玉货抵押给别人,从中牟利30000元用于归还其所欠赌债。案发后所骗玉货已追退被害人朱某。2010419朱某将该玉货以135000元的价格卖给崔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近亲属能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据此,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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