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立案指引

发布时间:2024-06-30 08:19:38


    一、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详细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诉状需A4纸规格,应列明此致法院全称、原告签名(摁手印)、起诉日期等;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人数相符的副本,即起诉状份数为被告人数+1份

    二、当事人提出民事起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告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原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委托律师起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律所公函、律师执业证;委托近亲属起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系近亲属关系证明、近亲属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单位员工起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员工证明、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三、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法院提供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等线上立案服务,同时提供网上缴费、网上阅卷等诉讼服务。

    四、人民法院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依案件难易程度以及当事人意愿,进行诉前调解服务。

    五、登记立案后,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

    六、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对干扰立案秩序、虚假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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