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络,广大消费者能够足不出户购买到自己心仪的产品。在享受网络购物的便利时,发生了纠纷该怎么办?
镇平县法院通报一起网购纠纷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为消费者“支招答疑”!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5日,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通过微信达成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大清宣统三年银币一枚,价格 3000元。2022年5月16日,被告通过顺丰快递将案涉银币送至原告提供的地址,原告收货后支付了快递公司代收的货款3000元,运费20元,双方完成了交易。原告在收货时查验银币,发觉该银币可能是伪造的,当时并未提出退货,之后找到钱币专家鉴定后,认为该银币真伪确实存在较大问题。原告考虑之后,认为商品并非特殊物品,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要求,故要求被告退货退款,此时已经是收货四天后,被告认为原告没有在验收时当场提出退货,说明当时已经查验过满意才确认收货,不同意原告经过四天后才提出的退货退款要求。
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郭某退还张某货款3000元。
裁判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网络交易中的商品是否适用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经营者是否应当履行退货义务,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在本案中,原告张某对所购买的银币真伪存在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案涉银币并非是“不宜退货”的物品,属于规定中的可“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因此,无论银币是否存在真伪问题,原告都有权在收到货物后七天内无理由退货。且被告无法阐述该商品“不宜退货”的正当理由,也无法证明原告是否损坏或调换商品对其造成损失。故被告郭某应当向原告退还货款。
法官提醒
1、古董、玉石等贵重物品,往往价格昂贵,且对购买人的鉴别能力有一定要求,建议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此类物品时一定要保持谨慎,避免冲动消费。一旦发现所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要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包括商品照片、交易订单截图、与商家的聊天记录等,同时,可以以商家存在欺诈之嫌,要求商家‘退一赔三’。如果商家拒不赔偿,消费者可以向消协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七日无理由退货不等同于无条件退货。商品完好是网购消费者退货的前提条件,此外还需确认商品的性质是否“不宜退货”。避免自己无法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
3、网络交易中很多经营者给所经营的商品打上“特价产品,售出不退”“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标签,以此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这类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消费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大胆说“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