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一农民擅自组织他人砍伐树木,殊不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2011年5月18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滥伐林木案,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1年1月3日,周某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镇平县曲屯镇曹营村村东河东岸300多颗杨树。2011年1月4日至6日,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周某组织他人砍伐所购买的树木共计255颗,折合材积23.55立方米。
2011年3月7日,被告人周某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镇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组织他人砍伐树木共计255颗,折合材积23.55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据此,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