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人民法院
“调裁对接”工作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完善“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满 足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 作规程(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结合我
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对于适宜调解的案件,主动向来院起诉的当事 人发放《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和司法确认制度告知书》,由诉 讼服务中心专职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引导当事人通
过诉前调解等非诉方式解决。
第二条 设置专职程序分流员,程序分流员主要负责以
下工作:
(一)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先行调解或者其他非诉讼方
式解决纠纷;
(二)根据案件类型特点、法律适用、社会影响、当事人
意愿等因素,在登记立案时确定案件应当适用的程序;
(三)对系列性、群体性或者关联性案件等进行集中分
流;
(四)对调解案件的调解期限进行跟踪、提示、督促和监
督;
(五)做好调解向速裁、速裁向后端审判程序转换的衔接
工作;
(六)其他与案件分流、程序转换相关的工作。
第三条 下列适宜调解的案件,应当引导当事人进行调
解:
(一)金融借款合同类案件;
(二)知识产权类案件;
(三)行政类争议类案件;
(四)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案件;
(五)其他适宜调解的案件。
其他当事人同意调解或适宜调解的案件,也可以引导当
事人进行调解。
第四条 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由程序分流员当日将案 件录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自动分流至各特邀调解组织或特 邀调解员处进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予以登记立
案。
第五条 审理中的案件,当事人同意由特邀调解组织、 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的,承办法官应当制作委托调解函,将
案件移转至诉调对接中委托调解。
第六条 对于诉前委派调解或诉中委托调解的案件,调
解期限为一个月。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延长一个月。
第七条 经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调解
协议的,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对诉前委派调解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协议内容依法
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登记立案出具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法
对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当事人不申请人民 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告知当事人履行过程中发生争
议,可另行起诉;
(二)对诉中委托调解的,当事人要求出具调解书的,由 原审判组织对调解协议依法进行审查。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 规定的,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当 事人不同意变更的,依法对案件继续审理。当事人申请撤诉
的,符合法律规定约,应予准许;
(三)当事人申请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调解的,参
照委派调解处理。
第八条 经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调解不成功的纠
纷,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委派调解的,由立案庭登记立案;
(二)委托调解的,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三)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自行受理调解的,告知
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或者其他方式解决。
第九条 达成调解协议,需要进行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 书的,由程序分流员在当日转至各民事速裁团队或速裁法官 处,由速裁法官对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后出
具相应裁判文书。
第十条 需继续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特邀调解组织或 特邀调解员应填写结案报告,载明终止调解的原因、案件争 议焦点、当事人交换证据,情况、无争议事实记载、导致其
他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的行为以及其他需要向法院提示的
情况等内容,对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可以在结案报告中提出明 确意见,并于三日内连同全部卷宗材料退回诉调对接中心,
由诉调对接中心进行分案。
第十一条 程序分流员在收到调解员退回的卷宗后,根 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案由、诉讼主体、诉讼请求、 法律关系、诉讼程序等要素,再次进行繁简分流。对调解不 成,当事人坚持诉讼、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或属于速 裁团队、速裁法官审理范围的案件,当日分流至各民事速裁 团队或速裁法官处,速裁法官根据调解员固定的无争议事 实,进行及时速裁,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其他案件,
根据案由随机分至各专业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