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执行助力
提升镇平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济主体合法权益,规范办理财产 保全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 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精神、《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 健康发展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 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营商环 境提升年”要求,南阳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 署,按照《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 展的实施意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
件的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升政治站位,增强服务经济发展的使命感和责任
感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十九大精 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菅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为 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充分发挥司法职能,营造稳
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 转变司法理念,强化服务经济发展的主动性
1.坚持依法保护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尊重契约自由,倡 导诚实守信,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让企业专心创业、放心投
资安心经营;
2.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把公正司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 为根本尺度,依法及时公正办理好每一个案件,让人民信服, 让社会认可,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
境;
3.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小企业 和大企业一视同仁、同等对待,确保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
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
4.坚持全面保护原则。注重保护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营造良好的司法政策环境、公平的市
场环境和公正的法治环境;
5.坚持实质保护原则。严禁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改进办案方式,解决程序不严、有案不立、压案不办、超限 不结、久拖不执等问题,防止执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活动造成负面影响。严格诉前保全审查,规范诉前保全措施;
6.树立保全不是执行的理念,必须坚持审慎态度,既要 考虑必要性,又要考虑执行的合理性。诉前申请保全人必须 提供合法、有效、足额的财产作为担保,并提交被申请保全 人名下清晰、有效、真实的财产线索书面申请,交立案部门
进行审查;
7. 立案部门针对诉前申请保全的争议标的作出裁定,裁 定中应予以明确被保全财产内容, 一般不作出概括性诉前保
全裁定;
8.诉前申请保全人已对被申请保全的财产设定了质押、
抵押或者其他有效担保的, 一般不适用诉前保全措施。
四、 细化诉讼保全措施,审慎查封冻结
1.在办理诉讼保全案件过程中,积极引入执行信息化。 申请保全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不明晰的,引导其提出网 络执行查询书面申请,依申请进行网络执行查询。查询到可 供保全财产的,告知申请保全人,依申请人申请完成保全实 施;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告知申请保全人在保证实现 诉讼保全裁定内容的范围内,审慎采用对被保全人会造成严 重影响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尽可能为其预留必要的流 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被保全人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应
审慎采用冻结措施,确需冻结的,必须明确冻结数额。
2. 在保证实施诉讼保全裁定内容的范围内,被保全人为
企业法人的,其名下有多类财产可供保全的,应遵循对其生
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的原则,在采用查封、 扣押、冻结措施时,尽可能依以下顺序选择查封、扣押、冻
结财产类。
(1)申请保全人已设定了质押权、抵押权的资产
(2)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林权)
(3)用益物权(采矿权、探矿权等)
(4)动产(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机动车、船舶、航
空器等)
(5)股权、债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财
产性权利;
(6)收入、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3.为不断提升执行信息化水平,共享执行资源,打破地 区封闭,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高效快捷的办理保全 事项,对被保全财产或被执行人财产在外地法院辖区范围内 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管 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推行保全和执行实施事项通过执行 指挥管理平台发起线上委托,委托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办理相应保全事项。特殊情况需异地保全或执行的,经承办
团队合议后报执行局领导批准后,可以派员异地保全与执行
五、 规范被保全财产置换,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1.保全实施完成后,被保全财产价值已经覆盖裁定保全 金额的,被保全人提供等价值资产申请对被保全标的全部或
部分置换的,依据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1)保全实施部门组织申请保全人和被保全人针对保全 标的物的置换进行和解协商,申请保全人明确同意置换的,
由执行部门负责实施被保全财产的置换
(2)申请保全人不同意置换的,将置换申请和相关材料
提交原裁定部门进行审查,作出裁定后,移交执行部门实施;
(3)被保全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有效足额的反担保,申请 置换被保全财产的,将相关材料提交原裁定部门进行审查,
作出裁定后,移交执行部门实施。
六、 禁止超标的额保全,确保救济途径畅通
1.采取保全措施前,申请保全人应提供相应采取措施资
产价值的依据,无法提供的,进行询价后方可采取措施。
2.保全实施完成后,被保全人提出明显超标的额保全的,
可以依据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1)被保全人应提交被保全标的有效的资产价值证明依 据,证明超标的额,申请保全人认可的,通过实施保全团队讨 论后应当立即对超标的额部分解除保全措施。如果超标的额 部分与被保全部分整体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
的除外。
(2)申请保全人认为没有超标的额,被保全人可依据规
定提出执行异议。
七、多措并举,建立完善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
1.构建开放性的失信惩戒机制。参与南阳信用体系平台 建设,根据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按月向南阳市社 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推送,并定期在河南网站公布,构
建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格局,推进诚信社会建设。
2.建立民营企业失信信息删除制度。民营企业作为被执 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者主动纠正失信行 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
除失信信息。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
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
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 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
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
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 用前款规定。依照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 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
3.建立民营企业失信名单禁入制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民营企业纳入失
信执行人名单:
(1)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
(2)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3)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4)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义务的情形。
4.建立民营企业限制消费解除制度。在限制消费期间,
被限制消费的民营企业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
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民营企业履行 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协助机关 或者相关媒体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
解除限制消费令。
5.构建合作型的执行联动机制。强化执行协调联动,加 强与政府、工商联等部门的协作,统筹执行专项行动,推广
“互联网+执行”理念,破解执行难题。
6.构建常态化的拒执追究机制。严格依据刑法及司法解 释的规定,依法追究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 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的刑事责任。加大执行力度,确
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