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执行助力提升镇平县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实行)

发布时间:2022-11-29 13:19:34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执行助力

    提升镇平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济主体合法权益,规范办理财产 保全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 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精神、《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 健康发展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 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营商环 境提升年”要求,南阳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 署,按照《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 展的实施意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

    件的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升政治站位,增强服务经济发展的使命感和责任

    感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十九大精 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菅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为 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充分发挥司法职能,营造稳

    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 转变司法理念,强化服务经济发展的主动性

    1.坚持依法保护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尊重契约自由,倡 导诚实守信,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让企业专心创业、放心投

    资安心经营;

    2.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把公正司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   为根本尺度,依法及时公正办理好每一个案件,让人民信服,  让社会认可,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

    境;

    3.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小企业 和大企业一视同仁、同等对待,确保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

    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

    4.坚持全面保护原则。注重保护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营造良好的司法政策环境、公平的市

    场环境和公正的法治环境;

    5.坚持实质保护原则。严禁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改进办案方式,解决程序不严、有案不立、压案不办、超限 不结、久拖不执等问题,防止执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活动造成负面影响。严格诉前保全审查,规范诉前保全措施;

    6.树立保全不是执行的理念,必须坚持审慎态度,既要 考虑必要性,又要考虑执行的合理性。诉前申请保全人必须 提供合法、有效、足额的财产作为担保,并提交被申请保全 人名下清晰、有效、真实的财产线索书面申请,交立案部门

    进行审查;

    7. 立案部门针对诉前申请保全的争议标的作出裁定,裁 定中应予以明确被保全财产内容, 一般不作出概括性诉前保

    全裁定;

    8.诉前申请保全人已对被申请保全的财产设定了质押、

    抵押或者其他有效担保的, 一般不适用诉前保全措施。

    四、 细化诉讼保全措施,审慎查封冻结

    1.在办理诉讼保全案件过程中,积极引入执行信息化。 申请保全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不明晰的,引导其提出网 络执行查询书面申请,依申请进行网络执行查询。查询到可 供保全财产的,告知申请保全人,依申请人申请完成保全实 施;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告知申请保全人在保证实现 诉讼保全裁定内容的范围内,审慎采用对被保全人会造成严 重影响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尽可能为其预留必要的流 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被保全人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应

    审慎采用冻结措施,确需冻结的,必须明确冻结数额。

    2. 在保证实施诉讼保全裁定内容的范围内,被保全人为

    企业法人的,其名下有多类财产可供保全的,应遵循对其生

    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的原则,在采用查封、 扣押、冻结措施时,尽可能依以下顺序选择查封、扣押、冻

    结财产类。

    (1)申请保全人已设定了质押权、抵押权的资产

    (2)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林权)

    (3)用益物权(采矿权、探矿权等)

    (4)动产(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机动车、船舶、航

    空器等)

    (5)股权、债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财

    产性权利;

    (6)收入、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3.为不断提升执行信息化水平,共享执行资源,打破地 区封闭,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高效快捷的办理保全 事项,对被保全财产或被执行人财产在外地法院辖区范围内 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管 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推行保全和执行实施事项通过执行 指挥管理平台发起线上委托,委托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办理相应保全事项。特殊情况需异地保全或执行的,经承办

    团队合议后报执行局领导批准后,可以派员异地保全与执行

    五、 规范被保全财产置换,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1.保全实施完成后,被保全财产价值已经覆盖裁定保全 金额的,被保全人提供等价值资产申请对被保全标的全部或

    部分置换的,依据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1)保全实施部门组织申请保全人和被保全人针对保全  标的物的置换进行和解协商,申请保全人明确同意置换的,

    由执行部门负责实施被保全财产的置换

    (2)申请保全人不同意置换的,将置换申请和相关材料

    提交原裁定部门进行审查,作出裁定后,移交执行部门实施;

    (3)被保全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有效足额的反担保,申请 置换被保全财产的,将相关材料提交原裁定部门进行审查,

    作出裁定后,移交执行部门实施。

    六、 禁止超标的额保全,确保救济途径畅通

    1.采取保全措施前,申请保全人应提供相应采取措施资

    产价值的依据,无法提供的,进行询价后方可采取措施。

    2.保全实施完成后,被保全人提出明显超标的额保全的,

    可以依据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1)被保全人应提交被保全标的有效的资产价值证明依  据,证明超标的额,申请保全人认可的,通过实施保全团队讨 论后应当立即对超标的额部分解除保全措施。如果超标的额 部分与被保全部分整体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

    的除外。

    (2)申请保全人认为没有超标的额,被保全人可依据规

    定提出执行异议。

    七、多措并举,建立完善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

    1.构建开放性的失信惩戒机制。参与南阳信用体系平台 建设,根据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按月向南阳市社 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推送,并定期在河南网站公布,构

    建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格局,推进诚信社会建设。

    2.建立民营企业失信信息删除制度。民营企业作为被执 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者主动纠正失信行 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

    除失信信息。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

    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

    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 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

    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

    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 用前款规定。依照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 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

    3.建立民营企业失信名单禁入制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民营企业纳入失

    信执行人名单:

    (1)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

    (2)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3)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4)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义务的情形。

    4.建立民营企业限制消费解除制度。在限制消费期间,

    被限制消费的民营企业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

    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民营企业履行 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协助机关 或者相关媒体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

    解除限制消费令。

    5.构建合作型的执行联动机制。强化执行协调联动,加 强与政府、工商联等部门的协作,统筹执行专项行动,推广

    “互联网+执行”理念,破解执行难题。

    6.构建常态化的拒执追究机制。严格依据刑法及司法解 释的规定,依法追究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 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的刑事责任。加大执行力度,确

    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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