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人民法院
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优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结合法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镇平县人民法院营商环境案件举报监督电话:65863105。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营商环境问题的跟踪督办。
第三条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院营商环境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立案庭负责接待来访群众,并做好相关问题登记工作。
第五条审判管理办公室印制《营商环境案件满意度测评表》,由立案部门在立案时随卷流转,在案件办结后发放给当事人,以改进法院工作,提升司法满意度。
第六条组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专项工作小组,郝肖天任组长,谭照印、罗志新任副组长,小组成员为徐明奇、李世顺、王书正;牵头部门设在审判管理办公室。专项工作小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上级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督办的投诉事项;
(二)对65863105举报监督电话转来的来电和留言进行认真筛选,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纳入办理程序;
(三)定期召开相关部门研究投诉处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处理重大投诉事项;
(四)负责投诉统计和情况分析。
第七条投诉处理条件:
(一)有明确投诉对象和投诉请求;
(二)有具体的投诉事实、理由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三)投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的政策规定;
(四)其他对法院营商环境问题的投诉。
第八条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法院营商环境监督职责范围的;
(二)应当由纪检、检察部门受理的;
(三)市、县两级信访部门受理或多年信访已有定论的;
(四)其他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
第九条投诉处理一般程序:
(一)做好登记。立案庭应当对投诉案件及时登记,详细记录投诉人、投诉事项及投诉内容。
(二)转办或交办。根据案件的性质及影响,转办到相关部门或者移送至相关机构。对于涉嫌违纪违法的投诉,应当按照规定移交纪检、检察机关处理。
(三)审查材料。审判管理办公室接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做出简要答复。
(四)调查核实。纪检监察部门采取约见双方当事人或现场走访等形式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分析,涉及多部门的投诉案件,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调查核实。
(五)提出意见。纪检监察部门综合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投诉案件提出初步意见。
(六)反馈意见。审判管理办公室根据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反馈给投诉人,双方认可后,被投诉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事项,并经投诉人签字同意。因政策调整、法律规定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七)结案存档。审判管理办公室按照案件性质分类归档建立卷宗。
第八条投诉处理部门应当保守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九条投诉处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核查处理案件,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政党纪处分。
(一)故意偏袒、有失公允的;
(二)因故意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者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推诿、敷衍、拖延处理工作的。
第十条被投诉人应当遵照投诉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执行。对故意拖延拒不执行,或者威胁、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纪检监察部门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政党纪处分。
第十一条投诉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合法的原则,如实向法院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列明投诉事项基本情况、相关证据材料、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委托他人投诉的,应当提供投诉人出具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投诉人应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弄虚作假、歪曲虚构事实、蓄意诬陷被投诉人,有上升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诉处理中止,中止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一)投诉人要求中止的;
(二)投诉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投诉处理部门要求其补充相关证明材料而不能提供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诉处理工作终结:
(一)投诉事项处理完毕的;
(二)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的;
(三)经核查,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四)投诉人不予配合,并拒绝提供真是情况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院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理工作的检查指导与监督考核,将投诉问题办结率和投诉人满意度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纳入营商环境绩效考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