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窃拒抓伤户主 构成抢劫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05-16 15:16:44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窃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0年12月10日,王某从卧龙区窜至镇平县宾馆家属院。中午一点左右,王某来到楼房顶层,在杨某家门口先敲门试探,见没人答应,就用准备好的作案工具开始撬门。屋中的杨某听到动静,就躲在门后伺机抓贼。王某撬门被守在门后的杨某一把拉住,王某挣脱不开就将杨某踢倒在地,造成杨某左手无名指骨折。此时,楼下邻居听到喊声,一齐将王某抓获。经法医鉴定杨某的左手构成轻伤。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亲属赔偿杨某损失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被抓获时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他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案发后,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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