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琐事起纠纷 持刀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0-10-21 08:59:06


苏某与前妻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却未能理智处理问题,苏某一怒之下持刀伤人。915,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033下午1430分许,被告人苏某因家务琐事与前妻王甲发生纠纷后,王甲即打电话纠集其三哥王乙等人到其家中,和苏某理论时,王乙等人先行对苏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苏某持菜刀将王乙头部砍伤。经鉴定王乙头部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苏某已支付王乙现金27000元。

 

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因琐事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案发后,被告人苏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而被害人在对引起案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据此,镇平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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