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被告时某在镇平县某乡小学承包绿化校园项目,原告郭某经营彩砖厂。郭某诉称:2016年被告到原告处订购所需用砖,双方协商:由原告向被告承包项目地拉去彩砖共计44762块,价格0.60元/块,共计26857元。原告提供的13张收据用以证实被告已付11800元,下欠15057元未付。两年来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欠款。
调解结案:镇平县人民法院晁陂法庭员额法官刘香勇承办案件后,通过审阅卷宗发现原告仅提供被告收取彩砖的数量,没有单价,原告诉请的欠款数额未经双方结算,原告的诉请无证据支持,无法确认。按照院党组优化企业营商环境的要求,立即通知时某到法庭应诉,时某辩称:“当时没有约定每块彩砖的单价,原告提供的彩砖大小不一,有质量问题,我们没有进行结算”。6月23日,原告郭某和被告时某按时来到了镇平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参加庭审,原、被告对购砖的数量和单价进行激烈的辩论,由于当庭达不成调解,刘法官宣布闭庭。庭后,刘香勇法官考虑到本案事实,再次组织双方进行对账,确定具体欠款数额,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支付原告9500元,原告撤回了起诉。
法官寄语:民事纠纷,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签订合同,从而减少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