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周末,将近中午十二时,正在办公室整理卷宗报结案件的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赵东接到申请人宋某的电话,称被执行人刘某正在某饭店用餐。情况紧急,赵东立即向执行局副局长刘江辉进行汇报。刘江辉立即召集综合科人员,火速出击,对刘某进行传唤。
12时20分,执行干警到达饭店,正在享受美味佳肴的刘某看到执行干警,震惊、谔然、惶恐又十分不解,不由自主的说:“星期天你们还上班啊?”
“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们随时随地执行。”刘江辉副局长回答,然后命令:“带走!”
刘某,男,现年33岁,方城县人,因向宋某借款20万元未偿还,被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后,刘某同意偿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逾期后刘某因未履行而被申请强制执行。
被带回法院后,经过训诫教育,刘某仍不履行,被依法决定拘留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