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在镇平县马庄镇,申请人王某从执行法官刘江辉手中领取执行款14000元时,难以抑制喜悦与激动:“根本没有想到,刚刚立案,你们就把钱执行来了。”
申请人王某为被执行人王某甲装修房屋,装修工作完成后,因王某甲未足额支付费用,王某提起诉讼。经镇平县人民法院调解,王某甲同意分期分批给付王某装修款19000元,但其按照调解协议支付5000元后,不再履行。
王某申请执行后,承办此案的刘江辉副局长于3月2日前往马庄镇向王某甲发出执行通知。起初,王某甲仍有抵触情绪,认为王某的装修工作存在质量问题。刘江辉副局长向其指出:首先,在进行调解时,王某已经作出了让步,自愿放弃了6622元的装修款;其次,当事人必须履行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如果拒不执行,将会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不但在行业准入、银行贷款、出行消费方面受到限制,而且可能成为人生中无法消除的污点。若仍拒不履行,将可能被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甚至有可能被追究拒执罪的刑事法律责任。
经过刘江辉副局长的释法析理,王某甲深受震动,主动安排家人取款履行义务。刘江辉当即通知申请人王某前来领取执行款,使此案在发出执行通知的当天即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