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卖后要求返还 法院判决驳回诉请

发布时间:2010-04-08 14:59:08


 

丈夫陆某卖房后,妻子刘某要求返还。近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与被告陆某1981年结为夫妻,1984年二人在河南省镇平县建房一座,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中所有权人登记为陆某,共有人一栏空白。随后,二人到昆明做生意,2005年被告陆某一人从昆明回来,并于当年411日与被告张某达成协议,将该房以60000元卖给被告张某,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并交张某,承诺随后协助被告张某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于其他原因该房的产权变更手续一直未进行,张某一家居住至今。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房屋因婚姻关系存续属夫妻共同财产,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陆某一人名下,被告陆某所做的种种行为使被告张某有理由相信其卖房行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被告张某的受让行为是善意的,原告刘某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张某据此,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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