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镊子盗窃现金 被判刑罚并罚金

发布时间:2010-03-09 14:57:18


 

   近日,镇平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殷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1311时许,被告人殷某在镇平县府前街天利手机专卖店门口,趁失主杨某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镊子将杨某上衣口袋的15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赃款已追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殷某认罪态度较好。据此,镇平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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